浅易程序
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,觉得事实了解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、争议不大的,可以适用浅易程序:
(一)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;
(二)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;
(三)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。
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当事人各方赞同适用浅易程序的,可以适用浅易程序。
发回重审、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浅易程序。
第八十三条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,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15日内审结。
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发现案件不适合适用浅易程序的,裁定转为普通程序。
引使用方法条
行政诉讼法